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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规〔2026〕3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 浏览次数:199次 日期:

各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柳州、梧州、北海、钦州、贺州、崇左市行政审批局,桂林、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1〕85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码赋码和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5〕54号),进一步规范我区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

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开展我区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1〕8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区内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指导工作。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全区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指导工作。

各设区市道路客运许可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申请经营时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进入市场的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每年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隐患排查。

各设区市道路客运许可机关和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 各设区市道路客运许可机关、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组织专家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方式开展评估的,由道路客运许可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条 风险等级判定:

根据扣分情况,将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一般风险。

(一)累计扣分分值40分及以上的,或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风险分类中,有一类扣分分值占该类总分40%及以上的,或未按时申请安全风险评估的,为高风险;

(二)累计扣分分值介于20分至40分之间的,或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风险分类中,有一类扣分分值介于20%至40%之间的,为中风险;

(三)累计扣分分值20分以下的,且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风险分类中,扣分分值均占该类总分20%以下的,为一般风险。

第六条  各设区市道路客运许可机关、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表》(见附件)对有关客运班线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在对800公里以上对开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申请事项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时,应与讫点地许可机关共同协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第七条 各设区市道路客运许可机关、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

第八条 组织开展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九条 鼓励道路客运企业通过优化途经路线等方式减少班线运行里程、提高途经路线的公路等级、缩短运行时间、改善安全运行条件, 逐步减少营运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数量。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表